2014年,电影《亲爱的》上映,这部聚焦失散家庭的影片,曾让无数观众落泪。7年后,电影中的角色原型孙海洋夫妇终于找回了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。
孙海洋一家团圆(图源:网络)
警方透露,拐卖孙卓的犯罪嫌疑人已落网。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外,孙卓养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,案件正进一步办理。
现实终于有了比电影更好的结局,但伦理困境也出现了:被拐卖的孙卓说,一方面是愧疚,“亲生父母找了这么多年,一定很辛苦,很疼爱自己”;另一方面,“不管怎样,(养)父母养了我十几年,对我这样只活了十几年的人来说,相当于我的全部”。
案件背后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。比如,收买孙卓的“养父母”,到底会被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?对拐卖儿童、收买儿童等行为,法律如何制裁?有没有其他遗漏的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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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出来后,不少网友在讨论“买家该当何罪”的问题。
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告诉岛妹,刑法修正案(九)施行后,“收买被拐卖儿童”一律定为犯罪行为,要追究刑事责任。但“收买”和“拐卖”不是同等罪行,制裁逻辑、处罚力度均有不同。
其中,“拐卖儿童”行为属《刑法》第240条规定的“拐卖儿童罪”,是重罪,起刑点5年以上,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。而《刑法》第241条规定的“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”,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《刑法》同时规定,收买被拐卖儿童的,如果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且不阻碍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解救的,可从轻处罚。
有人会问,需求催生了拐卖儿童的生意,如果不能加大力度落实“买卖同罪”、严惩“买家”,贩卖儿童问题怎能根治?
吴俊认为,从法律上讲,并不能将拐卖儿童行为简单理解为“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”。从现有案例看,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远大于收买行为。而且,拐卖者往往是先拐走孩子再物色买家,他们会对收买人进行“心理建设”,诸如“这是朋友或者亲戚的小孩,无力抚养,需要送养”等,以打消收买者顾虑。
当拐卖行为发生时,被拐卖儿童已遭遇不幸。因此,《刑法》规定的“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解救可从轻处罚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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